第一條 為規范四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吉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我委依法定權限對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與義務直接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做出重要決定的活動。
第三條 我委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堅持合法、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提高重大行政決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五條 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制度,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委機關黨委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廉潔性審查及決策制定、執行過程中的紀檢監察工作。委法規科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委具體承辦科室負責行政決策建議事項的調查研究、方案起草和前期論證等工作。
第六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醫療衛生年度發展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醫療衛生領域重要產業政策的制定和調整;
(三)對醫療衛生領域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和事項;
(四)對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決定和事項;
(五)重大事件和緊急、應急情況的處理;
(六)其它依權限和上級交辦的應由委處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包括:決策提出、決策起草、公眾參與、決策聽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決策草案完善、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公布、決策執行、決策評價、決策修改、決策監督、決策責任追究等。
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對行政機關做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決策事項建議的提出。
(一)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分管委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主任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三)委所屬直屬單位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委領導審核并報主任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委相關業務科室研究提出意見,經委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任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我委決策的,可以向我委提出決策建議;委辦公室應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征求委業務科室意見,經分管委領導審核同意,報主任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由委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委領導審核,由主任批準并確定決策事項承辦科室。
第九條 承辦科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查研究和草案起草工作。凡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由承辦科室會同相關科室進行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情況、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擬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和說明,經分管領導審核并報主任批準后提請委領導班子集體審議。
第十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承辦科室應當征求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必要時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但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五日。
承辦科室組織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初步方案等內容。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對決策初步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承辦部門還應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各方意見,開展專題協商。承辦科室應當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予以反饋或者公布。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舉行聽證:
(一)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對社會有重要影響的重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組織聽證的。
承辦科室應當公布聽證事項,并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科學合理地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保證聽證參加人具有廣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單。聽證會舉行五個工作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和相關背景材料。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聽證參加人享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決策機關對聽證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聽證機構應當在決策機關作出決策后,向聽證代表書面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聽證會形成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科室應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論證,并形成論證報告。
承辦科室確定咨詢論證專家,應當遴選本市為主、具有權威性、代表各方意見的專家,也可以由公眾推薦專家。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享有查閱相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同時應當獨立自主開展咨詢論證,對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署名負責,并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十三條 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的基礎上,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決策,承辦科室應當開展風險評估,未按照規定和要求進行風險評估的,不得提交委領導班子集體審議。
承辦科室應當制定評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談咨詢、問卷調查、數據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并做出風險評估報告。決策風險評估也可分類委托專門研究機構進行。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由委法規科和機關黨委負責。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事項,可以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未經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宜提交審議的,委辦公室不予提請委領導班子集體審議。
委法規科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三)是否與其它現行有效的相關政策協調一致。
委機關黨委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廉潔性審查:
(一)是否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二)是否符合有關廉政建設的制度規定。
委承辦科室提請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審查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相關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廉潔性情況說明材料;
(五)征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聽證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委法規科、機關黨委經審查對相關事項有意見的,應當形成合法性審查報告和廉潔性審查報告,并及時反饋給承辦科室。
第十五條 承辦科室應當根據相關部門意見、公眾建議、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情況,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重大行政決策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應當擬訂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并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十六條 提交委領導班子集體審議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科室應當向委辦公室報送經分管副主任審核通過的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并同時抄送委法規科和機關黨委備案。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決策草案起草依據、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等內容。
第十七條 委辦公室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告知承辦科室補充材料;決策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退回承辦科室完善相關程序。材料合格的,由委辦公室提請主任決定是否安排委領導班子集體開會審議。委辦公室負責對委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重大行政決策過程進行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委領導班子全體會議集體審議決定,審議程序按照市衛健委工作規則執行。委法規科、機關黨委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經審議作出決策的,應當確定具體實施部門。
委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上一級領導機關批準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委辦公室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但依規定可以不公開的除外。
實施部門應當通過有效方式將決策內容告知決策實施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條 委辦公室應當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部門的具體工作要求,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主考核,確保有效落實。
實施科室應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機構,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絕、推諉和拖延。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后,實施部門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評價,形成評價報告書后反饋給委辦公室和法規科。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實施部門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委辦公室報告。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中的實際情況以及評價報告書,經委領導班子會議審議同意后,可以對原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修改決策方案或繼續執行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修改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程序,但情況緊急,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對因重大行政決策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新聞媒體有權監督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我委或決策具體實施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 委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承辦科室、實施部門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檔案,記錄重大行政決策過程、決策實施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程序規定,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并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者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